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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节能螺杆空压机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依据
2013-12-1042
在“十一五”规划中,我国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一规定,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设备具体细化为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十三类,并对其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进行了限定。其中对空气压缩机的性能参数要求是:按GB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的规定,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97%。机组输入比功率的大小,企业自身说了不算,以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或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条例》第一百条及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空压机的,可以按节能空压机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购置并使用企业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 1. 购置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填写《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 2.专用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的说明材料,如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3.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4.购置设备的资金来源,如为自有资金购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为专项资金购置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5.购置单位设备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6.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见法律法规: 1、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